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以最大限度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新規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1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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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融安縣交通局管理組 發布日期:2022-07-29 10:40 作者:搜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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