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背景和意義
為保障國家建設用地需要,維護農民群眾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桂政辦函[2020]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兩部分構成,不包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配套實施”的要求,融安縣人民政府按公平合理、彌補損失、維護利益、新舊政策平穩銜接的原則,結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和征地補償水平,制定新一輪征地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2020年3月18日,融安縣開始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現急需制定本補償標準與之配套實施。本補償標準對融安縣原征收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進行修訂完善,可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征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有力推進融安縣各項重大項目征地工作。
二、文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二)林(果、竹)木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作價補償;(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同時,規定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片區綜合地價的通知》(桂政辦函[2020]5號)文件規定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在2020年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配套實施。
三、本補償標準更新內容和技術路線
本補償方案將青苗主要分為農作物類、果樹類、成片林木類、零星林木類四大類別進行征收補償,地面附著物主要分為主體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房屋裝飾裝修、水利及其他設施、墳墓四大類別進行征收補償。
對青苗的征收補償,按照農作物的產值調查和測算、市場調查等方式綜合評價,對類別進行補充,對與實際情況差異較大的標準進行調整,對相關備注和說明進行完善,做到與現有的征地補償水平相銜接,不降低國家規定的標準,逐步適當提高,符合本縣的實際,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對地面附著物的征收補償,按照不低于當前市場重置價格,并適當提高補償標準進行綜合評價,將農村集體房屋按縣城規劃區內房屋和縣城規劃區外房屋進行不同的征收補償安置。房屋征收,另給予裝修補償、搬遷補助、臨時過渡補助、征收獎勵、因征收造成被征收房屋自改營業性鋪面、營業性用房停產停業的給予適當補償。對相關備注和說明進行完善,做到與現有的征地補償水平相銜接,不降低國家規定的標準,逐步適當提高,符合本縣的實際,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來源: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1-12-20 17:00
一、出臺背景和意義
為保障國家建設用地需要,維護農民群眾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桂政辦函[2020]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兩部分構成,不包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配套實施”的要求,融安縣人民政府按公平合理、彌補損失、維護利益、新舊政策平穩銜接的原則,結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和征地補償水平,制定新一輪征地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2020年3月18日,融安縣開始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現急需制定本補償標準與之配套實施。本補償標準對融安縣原征收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進行修訂完善,可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征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有力推進融安縣各項重大項目征地工作。
二、文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二)林(果、竹)木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作價補償;(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同時,規定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片區綜合地價的通知》(桂政辦函[2020]5號)文件規定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在2020年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配套實施。
三、本補償標準更新內容和技術路線
本補償方案將青苗主要分為農作物類、果樹類、成片林木類、零星林木類四大類別進行征收補償,地面附著物主要分為主體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房屋裝飾裝修、水利及其他設施、墳墓四大類別進行征收補償。
對青苗的征收補償,按照農作物的產值調查和測算、市場調查等方式綜合評價,對類別進行補充,對與實際情況差異較大的標準進行調整,對相關備注和說明進行完善,做到與現有的征地補償水平相銜接,不降低國家規定的標準,逐步適當提高,符合本縣的實際,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對地面附著物的征收補償,按照不低于當前市場重置價格,并適當提高補償標準進行綜合評價,將農村集體房屋按縣城規劃區內房屋和縣城規劃區外房屋進行不同的征收補償安置。房屋征收,另給予裝修補償、搬遷補助、臨時過渡補助、征收獎勵、因征收造成被征收房屋自改營業性鋪面、營業性用房停產停業的給予適當補償。對相關備注和說明進行完善,做到與現有的征地補償水平相銜接,不降低國家規定的標準,逐步適當提高,符合本縣的實際,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