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該文件的背景及意義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耕地保護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耕地保護的決策部署,嚴格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堅守耕地質量紅線,切實解決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問題,堅決遏制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的行為、亂占耕地建房行為。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
(一)相關文件要求
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實施意見》(桂自然資發〔2021〕24號)等文件精神,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嚴格耕地用途管制,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 田特殊保護制度,嚴格管控一般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嚴肅處置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問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三)《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三、征求意見情況
根據出臺規范性文件的程序,我局于4月29日份向全縣12個鄉鎮人民政府、融安縣林業局、融安縣農業農村局發放了征求意見表14份,均逾期未反饋,視為對該《公告》(草案)均無異議。并于4月29日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四、主要內容解讀
(一)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個人)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池塘養魚,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含種植桉樹、金桔、果樹等)和挖塘養魚
(二)嚴肅處置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問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新占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對頂風作案,不聽勸阻的,將從重從嚴處理。
來源: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2-05-31 17:00
一、制定該文件的背景及意義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耕地保護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耕地保護的決策部署,嚴格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堅守耕地質量紅線,切實解決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問題,堅決遏制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的行為、亂占耕地建房行為。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
(一)相關文件要求
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實施意見》(桂自然資發〔2021〕24號)等文件精神,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嚴格耕地用途管制,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 田特殊保護制度,嚴格管控一般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嚴肅處置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問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三)《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三、征求意見情況
根據出臺規范性文件的程序,我局于4月29日份向全縣12個鄉鎮人民政府、融安縣林業局、融安縣農業農村局發放了征求意見表14份,均逾期未反饋,視為對該《公告》(草案)均無異議。并于4月29日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四、主要內容解讀
(一)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個人)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池塘養魚,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含種植桉樹、金桔、果樹等)和挖塘養魚
(二)嚴肅處置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問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新占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對頂風作案,不聽勸阻的,將從重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