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的《融安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融政發〔2022〕2號)(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1年12月27日十大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為增進各行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對《規定》的理解,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規定》的背景
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強調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原《規定》(融政發〔2015〕29號)自2015年8月20日公布施行以來,對規范我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進一步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發揮了積極作用。2019年4月20日,國務院頒布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2021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先后對本級政府制定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重大行政決策的體制機制,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根據《條例》和上級《規定》對我縣《規定》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規定》的主要依據
《規定》修訂的主要依據是《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同時參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等文件。
三、關于《規定》修訂內容的說明
《規定》共十一章七十七條,與《條例》的體例結構保持一致。
(一)關于修訂的思路。一是對照《條例》,對原《規定》與《條例》不一致的條款進行了修改,調整了《規定》的適用范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增加了黨對重大行政決策領導的規定,補充了決策監督等條款,以使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根據《條例》明確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細化和充實了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的內容,增強了決策程序的可操作性。三是結合重大行政決策發展的現實需要,使修改后的《規定》更加適應我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際需要。
(二)關于決策原則。根據十九大報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綱要》《條例》規定,《規定》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黨的領導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四個原則。黨的領導原則主要體現在重大行政決策要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要經同級黨委同意,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向黨委請示報告等制度;科學決策原則主要是要求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民主決策原則主要是要求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參與決策;依法決策原則主要是要求決策的主體、程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
(三)關于《規定》的適用范圍。修訂后的《規定》在總則第二條規定:“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同時在附則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四)關于決策事項范圍。決策事項范圍是《條例》的核心內容,因此與《條例》保持一致的表述,即通過“列舉+排除”方式框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
(五)關于決策程序。參照柳州市的《規定》,同時結合法治政府建設最新要求及我縣重大行政決策實際,對現行《規定》中的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等程序進行了細化完善,使決策程序更加清晰明確。例如,對公眾參與程序予以細化,不僅將公眾參與要求貫穿決策啟動、決策方案擬定、決策執行等重大行政決策各階段,還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民意調查等聽取公眾意見方式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又如,在明確“合法性審查為決策必經程序”基礎上,對轉送合法性審查的程序和材料、合法性審查期限、合法性審查方式、合法性審查結果等作出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同時,為了強化決策法定程序的剛性約束,減少和糾正違法決策、不當決策、拖延決策等問題,明確決策法定程序的地位和效力,強調風險評估是決策的重要依據;規定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要求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未按照規定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來源: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2-01-24 17:00
新修訂的《融安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融政發〔2022〕2號)(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1年12月27日十大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為增進各行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對《規定》的理解,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規定》的背景
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強調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原《規定》(融政發〔2015〕29號)自2015年8月20日公布施行以來,對規范我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進一步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發揮了積極作用。2019年4月20日,國務院頒布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2021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先后對本級政府制定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重大行政決策的體制機制,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根據《條例》和上級《規定》對我縣《規定》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規定》的主要依據
《規定》修訂的主要依據是《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同時參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等文件。
三、關于《規定》修訂內容的說明
《規定》共十一章七十七條,與《條例》的體例結構保持一致。
(一)關于修訂的思路。一是對照《條例》,對原《規定》與《條例》不一致的條款進行了修改,調整了《規定》的適用范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增加了黨對重大行政決策領導的規定,補充了決策監督等條款,以使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根據《條例》明確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細化和充實了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的內容,增強了決策程序的可操作性。三是結合重大行政決策發展的現實需要,使修改后的《規定》更加適應我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際需要。
(二)關于決策原則。根據十九大報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綱要》《條例》規定,《規定》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黨的領導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四個原則。黨的領導原則主要體現在重大行政決策要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要經同級黨委同意,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向黨委請示報告等制度;科學決策原則主要是要求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民主決策原則主要是要求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參與決策;依法決策原則主要是要求決策的主體、程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
(三)關于《規定》的適用范圍。修訂后的《規定》在總則第二條規定:“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同時在附則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四)關于決策事項范圍。決策事項范圍是《條例》的核心內容,因此與《條例》保持一致的表述,即通過“列舉+排除”方式框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
(五)關于決策程序。參照柳州市的《規定》,同時結合法治政府建設最新要求及我縣重大行政決策實際,對現行《規定》中的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等程序進行了細化完善,使決策程序更加清晰明確。例如,對公眾參與程序予以細化,不僅將公眾參與要求貫穿決策啟動、決策方案擬定、決策執行等重大行政決策各階段,還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民意調查等聽取公眾意見方式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又如,在明確“合法性審查為決策必經程序”基礎上,對轉送合法性審查的程序和材料、合法性審查期限、合法性審查方式、合法性審查結果等作出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同時,為了強化決策法定程序的剛性約束,減少和糾正違法決策、不當決策、拖延決策等問題,明確決策法定程序的地位和效力,強調風險評估是決策的重要依據;規定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要求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未按照規定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