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的規定。學生入學按以下規則確認學區學校:
1.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僅有一套獨立產權房的,按照該套房不動產(房產)證地址確定學區學校(獨立產權指房屋所有權僅歸屬適齡兒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下同)。
2.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有多套獨立產權房的,可任選其中一套房不動產(房產)證地址確定學區學校。
3.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已購新房,因故不動產(房產)證未辦好的,可按照新購房地址確定學區學校。
4.因縣城公共基礎建設被拆遷的人員,有其他不動產(房產)的,其子女入學按照上述條款確定學區學校;若拆遷戶無其他房產但相關部門提供有安置房的,其子女入學按照安置房地址確定學區學校;未提供安置房或安置房尚未交付的,其子女入學可按照拆遷后實際居住地址確定學區學校,如學區學校學額已滿,縣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縣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照縣政府的有關拆遷規定確定學區學校。
5.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無不動產(房產)的,按照連續居住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穩定住所地址確定學區學校。達不到連續居住條件的,則由縣教育局統籌安排。
6.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的直接承租人的子女入學,按該承租地址確定學區學校。若間接租賃公租房、廉租房,其子女入學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7.學生在報名后未入學前因搬遷等原因,確需調整學區學校,經調整后的學區學校及縣教育局批準,可到調整后的學區學校就讀。若該學區學校學額已滿,則由縣教育局統籌安排。
8.如學生的法定監護人離婚,以直接撫養適齡兒童少年一方的不動產(房產)情況確定適齡兒童少年學區學校。若該學區學校學額已滿,則由縣教育局統籌安排。
以上條款未涉及的情況,由縣教育局協調解決、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