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關于申請與審核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主要包括如下四類:
(一)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本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三)本縣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
(四)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
第三十二條?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且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
(二)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業、辦公倉儲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本縣城區范圍內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等。
第三十三條?本縣中等偏下收入、外來務工、新就業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或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證明;
(二)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業、辦公倉儲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不滿5年,并在本縣已連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
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已在本縣連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以上。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已經結婚的,其配偶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單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和其法定監護人作為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限內,可以向實際居住地社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已經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家庭,不得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針對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住房困難職工等群體,可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直接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根據房源實際情況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簽訂集體承租合同。職工準入條件可參照文件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具體分配方案及承租人相關信息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原則上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自行管理。企業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文件制定相應的管理文件并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留檔。
第三十八條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采取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姓名、家庭人口、現居住地址、房產情況、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初步核實符合申請條件的,將調查結果報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實際居住地所屬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至縣房產管理所。
第三十九條?縣房產管理所將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送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民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稅務局、縣交通管理大隊、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核,并對審核結果進行匯總。各部門聯合審核時間為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材料報送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收到縣房產管理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申請人實際居住所在地社區居委會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關于配租管理
第四十一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全縣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開展申請受理工作,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實物配租保障資格庫,配租有效期為三年,具體配租細則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保障資格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保障家庭應按規定重新提交申請,逾期未按規定提交或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保障資格終止。
第四十二條?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根據房源及承租家庭實際居住情況,適當調整申請家庭的配租戶型標準。申請家庭因個人身體狀況需陪護照顧的,明確陪護人后可按照實際居住情況申請調整配租戶型。
第四十三條?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本縣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身患一級或二級殘疾的特殊困難家庭;
(三)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或見義勇為榮譽的;
(四)享受優撫政策的優撫對象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五)國家、自治區、市、縣政府明確規定可優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難家庭。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順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分配:
(一)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家庭;
(二)其他應當實物配租的家庭。
第四十五條?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職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社會符合條件的對象公開配租。配租方案由企業自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申請人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
(一)未按要求參加選房;
(二)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30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
(四)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或家庭成員身體狀況改變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居住地所屬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縣房產管理所提出調整意見并上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房源情況統一調配。
符合保障條件家庭因就業、入學等原因需調換房源的,申請人可向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運營管理單位核實情況,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意后,啟動房源調換工作。
三、使用與退出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企業產權類型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五十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公攤水電費等費用。下列承租家庭,可以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適當減免物業服務費,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承擔,減免標準如下:
(一)特困供養人員家庭,減免100%;
(二)低保家庭,減免50%;
(三)低保邊緣家庭,減免30%;
(四)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減免50%。
第五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因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承租人、增減共住人的,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承租家庭可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且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五十二條?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予以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退出住房。
第五十三條?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需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退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
第五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扣除財政租金補貼部分后個人應繳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有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正常使用的經營性、享受型、消費型車輛、船舶、機械、大中型農機具等的;
(六)家庭成員有經營公司或其他實體經濟且正常經營的,注冊資金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
第五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可給予承租家庭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數額繳納。過渡期滿拒不退出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騰退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四、關于補貼與核減
第五十七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尚未配租的家庭,可申請租賃補貼。具體申請受理計劃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資金預算予以確定。
第五十八條?租賃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區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五十九條?租賃補貼按下列標準發放: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標準×核定家庭人數;補貼面積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補貼,低保、特困家庭按10元/平方米發放,其他滿足條件的家庭按8元/平方米發放,上述補貼發放上限為600元/月,單身申請人補貼按二人標準計算。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和資金預算,確定年度租賃補貼計劃,并結合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租賃補貼標準、補貼上限與下限。
第六十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下列家庭,可通過租金核減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減免租金,租金核減金額=合同租金×租金核減系數:
(一)特困供養人員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1.0;
(二)低保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9;
(三)低保邊緣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7;
(四)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9。
第六十一條?租賃補貼的申請按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辦理;租賃補貼的計算、發放工作及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的申請、計算工作由縣房產管理所負責;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的審核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
第六十二條?租賃補貼直接支付給申請家庭,增加其租賃市場住房的貨幣支付能力;租金核減的,承租家庭按照核減后的租金標準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繳納租金。
以上內容節選自《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融政規〔2023〕5號)。
?
來源:融安縣住建局 發布日期:2023-07-25 17:46
????一、關于申請與審核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主要包括如下四類:
(一)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本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三)本縣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
(四)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
第三十二條?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且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
(二)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業、辦公倉儲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本縣城區范圍內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等。
第三十三條?本縣中等偏下收入、外來務工、新就業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或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證明;
(二)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業、辦公倉儲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不滿5年,并在本縣已連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
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已在本縣連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以上。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已經結婚的,其配偶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單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和其法定監護人作為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限內,可以向實際居住地社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已經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家庭,不得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針對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住房困難職工等群體,可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直接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根據房源實際情況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簽訂集體承租合同。職工準入條件可參照文件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具體分配方案及承租人相關信息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原則上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自行管理。企業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文件制定相應的管理文件并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留檔。
第三十八條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采取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姓名、家庭人口、現居住地址、房產情況、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初步核實符合申請條件的,將調查結果報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實際居住地所屬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至縣房產管理所。
第三十九條?縣房產管理所將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送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民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稅務局、縣交通管理大隊、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核,并對審核結果進行匯總。各部門聯合審核時間為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材料報送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收到縣房產管理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申請人實際居住所在地社區居委會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關于配租管理
第四十一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全縣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開展申請受理工作,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實物配租保障資格庫,配租有效期為三年,具體配租細則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保障資格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保障家庭應按規定重新提交申請,逾期未按規定提交或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保障資格終止。
第四十二條?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根據房源及承租家庭實際居住情況,適當調整申請家庭的配租戶型標準。申請家庭因個人身體狀況需陪護照顧的,明確陪護人后可按照實際居住情況申請調整配租戶型。
第四十三條?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本縣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身患一級或二級殘疾的特殊困難家庭;
(三)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或見義勇為榮譽的;
(四)享受優撫政策的優撫對象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五)國家、自治區、市、縣政府明確規定可優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難家庭。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順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分配:
(一)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家庭;
(二)其他應當實物配租的家庭。
第四十五條?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職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社會符合條件的對象公開配租。配租方案由企業自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申請人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
(一)未按要求參加選房;
(二)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30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
(四)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或家庭成員身體狀況改變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居住地所屬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縣房產管理所提出調整意見并上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房源情況統一調配。
符合保障條件家庭因就業、入學等原因需調換房源的,申請人可向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運營管理單位核實情況,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意后,啟動房源調換工作。
三、使用與退出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企業產權類型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五十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公攤水電費等費用。下列承租家庭,可以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適當減免物業服務費,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承擔,減免標準如下:
(一)特困供養人員家庭,減免100%;
(二)低保家庭,減免50%;
(三)低保邊緣家庭,減免30%;
(四)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減免50%。
第五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因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承租人、增減共住人的,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承租家庭可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且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五十二條?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予以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退出住房。
第五十三條?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需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退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
第五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扣除財政租金補貼部分后個人應繳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有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正常使用的經營性、享受型、消費型車輛、船舶、機械、大中型農機具等的;
(六)家庭成員有經營公司或其他實體經濟且正常經營的,注冊資金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
第五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可給予承租家庭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數額繳納。過渡期滿拒不退出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騰退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四、關于補貼與核減
第五十七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尚未配租的家庭,可申請租賃補貼。具體申請受理計劃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資金預算予以確定。
第五十八條?租賃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區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五十九條?租賃補貼按下列標準發放: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標準×核定家庭人數;補貼面積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補貼,低保、特困家庭按10元/平方米發放,其他滿足條件的家庭按8元/平方米發放,上述補貼發放上限為600元/月,單身申請人補貼按二人標準計算。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和資金預算,確定年度租賃補貼計劃,并結合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租賃補貼標準、補貼上限與下限。
第六十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下列家庭,可通過租金核減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減免租金,租金核減金額=合同租金×租金核減系數:
(一)特困供養人員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1.0;
(二)低保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9;
(三)低保邊緣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7;
(四)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9。
第六十一條?租賃補貼的申請按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辦理;租賃補貼的計算、發放工作及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的申請、計算工作由縣房產管理所負責;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的審核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
第六十二條?租賃補貼直接支付給申請家庭,增加其租賃市場住房的貨幣支付能力;租金核減的,承租家庭按照核減后的租金標準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繳納租金。
以上內容節選自《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融政規〔2023〕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