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或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證明;
(二)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業、辦公倉儲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不滿5年,并在本縣已連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
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已在本縣連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以上。
來源:融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日期:2024-08-26 10:30
(一)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或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證明;
(二)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業、辦公倉儲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不滿5年,并在本縣已連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
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已在本縣連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