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依據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民辦學校籌設、設立、合并、分立、變更、終止審批
(二)行政審批項目性質:行政許可
(三)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二、 實施權限和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三、 行政審批條件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二)第十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四、實施對象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
五、 提交的材料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籌設批準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申請合并、分立、變更、終止審批,舉辦者應當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財務清算報告;
(2)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討論學校分立、合并、變更層次、類別會議紀要和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及簽名;
(3)學校分立、合并、變更層次、類別后資產處置意見書或協議書。
六、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三 申請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五十五條 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二)承諾辦結時限:按照法定辦結時限執行
七、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八、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九、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8134680
投訴電話:8133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