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縣(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操作規范
融安縣(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操作規范
(2017年1月20日調整制定)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同意。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
(二)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三)不存在公共安全隱患;不得影響市政道路、城市橋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日常維護工作。
(四)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五、實施范圍和對象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融安縣區域內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公民、企業法人、組織。
六、申請材料
(一)《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申請表》(3份);
(二)確實屬于建設等特殊需要的證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三)與臨時堆放、搭建等有關的圖紙;
(四)與毗鄰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簽訂的協議書;
(五)與已經受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市政公用設施產權單位(管理維護單位、運營單位)簽訂的確保市政公用設施正常運行和日常維護的協議書;
(六)占用期間不損壞地(路)面、占用期滿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地(路)面原狀等承諾書(原件);
(七)占用期間公眾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原件)。
(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或組織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人代表證);
上述申報材料的原件核驗后退還,收復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4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行政審批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2-8130709;???? 投訴電話:0772-8151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