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縣8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 生活補貼發放管理操作規程
來源:
融安縣民政局 |
發布日期:
2019-02-21 19:49
為提高我縣高齡老年人優待水平,推動我縣社會福利向適度普惠型發展,使我縣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柳州市8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操作規程》柳民發〔2014〕68號的有關規定和我縣實際,遵循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制定本操作規程。
一、申請條件和補貼標準
第一條 凡具有我縣行政轄區內常住戶口,且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請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補貼標準為:80至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90至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
已實施80周歲以上高齡補貼發放政策的鄉(鎮),執行時參照以上發放標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二、申辦程序
第二條 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由適齡老年人(已滿或次月即滿80周歲的高齡老年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提出申請,領取《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申請表》(一式兩份),填寫好后連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個人儲蓄存折賬號復印件提交村(社區)。
適齡老年人因行動不便、傷病、殘疾或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親自到村(社區)提出申請的,可由家人憑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代辦人身份證等)代為申請;居住在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年人和“三無”老年人可由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為申請;散居五保老年人和“三無”老年人可由所在村(社區)代為申請。
部隊干休所管理的80周歲以上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高齡老年人補貼由干休所統一向駐地所在的社區申請。
第三條 村(社區)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后,及時開展入戶調查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合格的申請材料上報鄉鎮(街道)民政辦。
鄉鎮(街道)民政辦在收到村(社區)提交的材料后,進行核實蓋章后交至縣老齡辦進行審核(審核時長1個工作日),審核結束后返回各鄉鎮(街道)民政辦,由各鄉鎮(街道)民政辦根據縣老齡辦審批時間進行信息錄入,建立鄉鎮(街道)高齡老年人信息及補貼發放數據庫。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納入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四條 各鄉鎮(街道)民政辦于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將該季度的老齡津貼匯總表的電子檔及紙質檔(需分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上報至縣老齡辦,由縣老齡辦匯總后統一發放生活補貼。
第五條 高領津貼發放后產生的錯誤賬號,由縣老齡辦分發至各鄉鎮(街道)民政辦進行核對修改。
三、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管理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民政辦依照此操作規程實際情況可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對申請審批業務流程進行優化管理,減少紙質材料用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高齡老年人滯后申請的,缺漏月份不予追補計發。
第七條 凡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的老年人去世或戶口遷出本轄區的,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親屬應及時報告村(社區),由村(社區)上報各鄉鎮(街道)民政辦統一注銷,老年人的子女、親屬和其他組織不得瞞報。有瞞報現象的,一經發現,一律予以追回。
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從老年人去世或戶口遷出本轄區后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老年人戶籍在融安縣行政區域內遷移的,從遷出后第二個月起,由新遷入的鄉鎮(街道)民政辦負責申報、審核。
第八條 村(社區)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要將領取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群眾對已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待遇的人員持有異議,實名向鄉鎮、街道或縣區(新區)民政局(老齡辦、社會事務局)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答復舉報者。
第九條 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的人戶分離的人員,須向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民政辦提交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開具的“居住證明”,證明材料每半年提交一次。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及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高齡老年人可選擇提交養老保險及退休費“領取證明”, “領取證明”效果等同于“居住證明”。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暫停發放補貼;待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后恢復計發。各鄉鎮(街道)民政辦工作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主動走訪聯系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的老年人,準確掌握高齡老年人的基本情況。
第十條 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每季度發放一次,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一條 對已經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的老年人,不得取消或降低其本人應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專項救助制度、福利制度待遇。
五、執行時間
第十二條 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發放管理操作規程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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