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高齡老人優待水平,推動我市社會福利向適度普惠型發展,使高齡老人更多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訂)、《柳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柳政辦〔2010〕191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給予高齡老人發放生活補貼有關問題的批復》(柳政函〔2014〕298 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高齡補貼資金的籌集、發放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齡老人,是指具有我市行政轄區戶口,年齡在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條?民政部門為高齡補貼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高齡補貼發放管理配套政策,協調財政、公安等部門做好高齡補貼發放相關事宜,負責高齡補貼發放管理,牽頭負責有關監督檢查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高齡補貼發放管理所需資金的落實工作。
第四條??高齡補貼發放管理工作費用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財政預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 高齡補貼發放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高齡補貼發放對象是指具有柳州市行政轄區內戶籍且且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第六條?高齡補貼發放標準:80至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90至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
各縣區(新區)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逐步提高高齡補貼標準,有條件的縣區(新區)可以適當放寬高齡補貼發放年齡。執行時參照以上發放標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第三章 高齡補貼資金籌集和預算管理
第七條?發放高齡補貼所需資金,五城區由市本級與各城區按1:1標準承擔80歲-89歲高齡補貼,90歲-99歲及100歲以上高齡補貼由各城區全額承擔。各縣以及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的高齡老人生活補貼由各縣和柳東新區、北部生態新區(陽和工業新區)全額承擔。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民政部門報送的高齡補貼年度預算,按照本級應分擔的比例,審核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九條?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高齡補貼資金,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市級預算后,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后下達。
第十條??各縣區根據高齡補貼實際需要足額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章 高齡補貼發放管理
第十一條?各縣(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高齡補貼發放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村委會(居委會)應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本行政村(社區)高齡補貼的申請受理、登記、審核上報和具體發放等工作。
第十二條?高齡補貼的申請、審核及批準程序
(一)申請。高齡老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自愿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寫《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申請表》。申請人不能自己申請的,可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委托他人辦理申請的,須提供本人的《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申請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即將符合高齡補貼發放條件的高齡老人,可提前1個月提出享受高齡補貼申請。
高齡老人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五城區實行“全城通辦”制度,老人戶籍地及居住地居委會都可受理申請;各縣及柳東新區、北部生態新區(陽和工業新區)由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受理申請。
戶籍所在地沒有變化的高齡老人,從89周歲增齡至90周歲,或從99周歲增齡至100周歲,自動享受增齡補貼標準,無須再次提交申請。
(二)審核及批準。高齡補貼申請由村委會(居委會)負責審核,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批,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村委會(居委會)負責對高齡補貼申請的調查核實,審核無誤后將申請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納入高齡補貼的發放范圍并統一登記造冊(紙質版和電子版),并于每月25日前將申請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立即退回,并向申請人告知理由。
《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申請表》原件及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首頁及高齡老人資料頁)復印件經審定后,應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分別留存建檔。
第十三條?高齡補貼實行屬地管理、社會化發放,一人一折按人按月或按季度發放到高齡補貼享受者個人,補貼發放前需對補貼發放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高齡補貼自申請人符合發放條件并經批準的當月起計發,發放至亡故當月止;因個人原因延誤申請的,自批準當月起計發,之前的高齡補貼不再補發。
第十四條?高齡補貼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對享受高齡補貼的高齡老人,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應于每年6月和12月各進行一次享受資格復審。
享受高齡補貼的高齡老人戶籍遷出、亡故或失蹤(從離開最后居住地沒有音訊之日起滿1個月)的,其戶籍所在村委會(居委會)和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應及時辦理高齡補貼注銷手續,從其遷出、亡故或失蹤后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高齡補貼。
戶籍在本市市區內的村委會(居委會)之間相互遷移的高齡老人,可從遷入當月起提出申請,經批準從遷入次月起計發。
凡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的老年人戶籍跨市遷移,適用初次申請制度;高齡老年人戶口遷出本市后,次月起停止發放。
停止發放高齡補貼的失蹤高齡老人再度出現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請,其高齡補貼從申請批準當月起計發,之前的高齡補貼不再補發。
第十五條?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等困難對象時,高齡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 監督措施
第十六條?由市民政部門牽頭,每年對高齡補貼發放工作進行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確保高齡補貼發放的公開、公平、公正。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全面監督。各級民政部門要對轄區內8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進行調查摸底,對符合申領高齡補貼的老人進行核實,健全檔案,建立臺賬,堅持動態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統計報告制度。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核與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所需資金按時撥付,對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和不按規定發放的,要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做到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各縣區民政部門應設立舉報電話,并向媒體和社會公布申請和發放程序,接受群眾監督。
群眾對已批準或已享受高齡補貼人員有異議的,可向各級民政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向舉報者答復。??
第十九條?享受高齡補貼人員亡故、遷出或失蹤1個月以上的,其親屬(受托人)或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應當及時向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報告。其親屬(受托人)故意隱瞞信息以騙取高齡補貼的,其騙取的高齡補貼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予以追回上繳。
第二十條?從事高齡補貼發放管理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規定標準、程序和時限做好發放管理工作。按照《柳州市民政領域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工作容錯糾錯暫行辦法》實行容錯機制,對在工作落實中出現失誤錯誤,根據實際情況減輕或免除責任,保護基層民政工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凡因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補貼,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補貼的,一經發現,要堅決予以糾正,并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