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247537121335/2024-03791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發文單位:
-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標 題:
- 融政規〔2023〕12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融政規〔2023〕12號
- 發布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效力狀態:
- 文件下載:
融政規〔2023〕12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融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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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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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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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及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桂政辦發〔2013〕77號)及《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柳政規〔2023〕2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租賃條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發放貨幣補貼;租金核減是指政府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家庭及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按合同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予以減免租金。
第四條?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并軌運行管理,統稱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遵循明收明補、分檔補貼、租補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局(物價)、縣財政局(金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民政局、縣統計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安局、融安生態環境局、縣稅務局、縣紀委監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復核及租賃補貼申請的審核、公示工作,縣房產管理所負責租賃補貼的計算、發放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及初審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身份認定及特殊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定工作。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落實建設用地指標保障,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可將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繳納。
第八條?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經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及運營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減免政策執行。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用于抵押融資。
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整體轉讓,但企業因產業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產業項目一并轉讓,轉讓后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不變。
第十一條?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住宅部分原則上以棟為單位進行產權登記,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棟登記的插花式分布公共租賃住房可按戶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附記注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第三章 ?房源籌集與建設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三至五年中長期規劃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擬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采用多主體投資、多渠道籌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新建、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業投資建設或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類產業園區、企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四)產權歸政府所有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選址,應當充分考慮申請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科學設計,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單套建筑面積原則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有關規定。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進行裝修,適當增加小區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相關設施,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確定的機構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統籌實施項目的建設。
第十七條?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由項目業主單位組織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施方案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的,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批準文件到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擬在新供應商品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就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具體配建要求、后續監管措施等內容進行專題研究后,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明確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要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具體要求在相應土地文件中予以明確。土地競得人根據相應條款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監管協議。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按照規定比例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統一管理。
第四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區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年度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年度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四)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專項資金;
(五)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六)公共租賃住房及商業配套設施的出租出售收入;
(七)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八)社會捐贈及其他自籌資金。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年度預算資金安排情況,并綜合考慮當年任務數、歷年項目建設進度等因素,編制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項目投資(用款)計劃,會商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條?社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其資金來源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從金融機構融資等方式籌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取得的出租出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并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服務中按規定給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減免部分予以適當補貼。社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投資單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社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時,剩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隨之轉讓,受讓人繼續按相關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縣房產管理所作為運營管理單位,實施租賃管理、動態監督及修繕維護。
社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由產權人指定的運營管理單位,自行實施租賃管理、動態監督及修繕維護。
第二十五條?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由縣房產管理所制定年度維修計劃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縣財政局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危房改造、擴建或重建項目,屬政府采購范圍的,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應及時報運營管理單位維修,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及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時,運營管理單位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暫行遷移,以便盡快維修。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確定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租金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承租對象的承受能力,并綜合考慮成本、折舊、稅費、利率、維修、管理等因素確定。
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限價,租金最高標準按照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80%確定,出租人可在最高限價范圍確定具體租賃價格。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市場租金調查工作,出具當年度市場租金調查報告,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調整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選擇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小區內的被保障家庭人員。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項目統一物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建設單位和運營管理單位應對房屋裝飾裝修情況逐戶進行查驗。
對現場查驗中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運營管理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處理辦法,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第六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主要包括如下四類:
(一)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本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三)本縣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
(四)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
第三十二條?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且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
(二)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業、辦公倉儲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本縣城區范圍內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等。
第三十三條?本縣中等偏下收入、外來務工、新就業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或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證明;
(二)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業、辦公倉儲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不滿5年,并在本縣已連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
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已在本縣連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以上。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已經結婚的,其配偶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單身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和其法定監護人作為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限內,可以向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已經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家庭,不得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針對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住房困難職工等群體,可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直接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根據房源實際情況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簽訂集體承租合同。職工準入條件可參照文件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具體分配方案及承租人相關信息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原則上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自行管理。企業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文件制定相應的管理文件并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留檔。
第三十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采取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姓名、家庭人口、現居住地址、房產情況、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實際居住地所屬的鄉鎮和社區公示,公示期限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至縣房產管理所。
第三十九條?縣房產管理所將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送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民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稅務局、縣交通管理大隊、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核,并對審核結果進行匯總。各部門聯合審核時間為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材料報送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收到縣房產管理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申請人實際居住所在地鄉鎮和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章 ?配租管理
第四十一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全縣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開展申請受理工作,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實物配租保障資格庫,配租有效期為三年,具體配租細則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保障資格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保障家庭應按規定重新提交申請,逾期未按規定提交或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保障資格終止。
第四十二條?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根據房源及承租家庭實際居住情況,適當調整申請家庭的配租戶型標準。申請家庭因個人身體狀況需陪護照顧的,明確陪護人后可按照實際居住情況申請調整配租戶型。
第四十三條?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本縣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身患一級或二級殘疾的特殊困難家庭;
(三)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或見義勇為榮譽的;
(四)享受優撫政策的優撫對象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五)國家、自治區、市、縣政府明確規定可優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難家庭。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順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分配:
(一)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家庭;
(二)其他應當實物配租的家庭。
第四十五條?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職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社會符合條件的對象公開配租。配租方案由企業自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申請人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
(一)未按要求參加選房;
(二)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30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
(四)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或家庭成員身體狀況改變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可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縣房產管理所提出調整意見并上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房源情況統一調配。
符合保障條件家庭因就業、入學等原因需調換房源的,申請人可向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運營管理單位核實情況,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意后,啟動房源調換工作。
第八章??使用與退出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企業產權類型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五十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公攤水電費等費用。下列承租家庭,可以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適當減免物業服務費,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承擔,減免標準如下:
(一)特困供養人員家庭,減免100%;
(二)低保家庭,減免50%;
(三)低保邊緣家庭,減免30%;
(四)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減免50%。
第五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因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承租人、增減共住人的,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承租家庭可與運營管理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且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五十二條?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
運營管理單位予以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退出住房。
第五十三條?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需向運營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退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
第五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扣除財政租金補貼部分后個人應繳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第五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可給予承租家庭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數額繳納。過渡期滿拒不退出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騰退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第九章 ?補貼與核減
第五十七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尚未配租的家庭,可申請租賃補貼。具體申請受理計劃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資金預算予以確定。
第五十八條?租賃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區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五十九條?租賃補貼按下列標準發放: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標準×核定家庭人數;補貼面積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補貼,低保、特困家庭按10元/平方米發放,其他滿足條件的家庭按8元/平方米發放,上述補貼發放上限為600元/月,單身申請人補貼按二人標準計算。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和資金預算,確定年度租賃補貼計劃,并結合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租賃補貼標準、補貼上限與下限。
第六十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下列家庭,可通過租金核減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減免租金,租金核減金額=合同租金×租金核減系數:
(一)特困供養人員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1.0;
(二)低保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9;
(三)低保邊緣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7;
(四)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9。
第六十一條?租賃補貼的申請按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辦理;租賃補貼的計算、發放工作及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的申請、計算工作由縣房產管理所負責;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的審核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
第六十二條?租賃補貼直接支付給申請家庭,增加其租賃市場住房的貨幣支付能力;租金核減的,承租家庭按照核減后的租金標準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運營管理單位繳納租金。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三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制訂相應的資金管理辦法,定期對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進行住房、收入等保障資格的核查,對查處違規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行為,應采取有效措施將已發放的租賃補貼退回國庫,具體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并組織實施。
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申請條件和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配合定期核查工作的家庭,次月起停發租賃補貼。違規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應將領取的租賃補貼退回。
第六十四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定期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進行核查,具體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并組織實施。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家庭,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
第六十五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管理臺賬,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使用情況動態檔案。
第六十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指導運營管理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日常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六十九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融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融政規〔2019〕12號)同時廢止。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 ? ? ???2023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