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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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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農業、畜牧業、漁業
發文單位: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標  題:
融政規〔2024〕1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融政規〔2024〕1號
發布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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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規〔2024〕1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24-05-23 10:35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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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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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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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培育和發展全縣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業農村資源要素優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7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73號)、《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柳政辦〔2017232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通知》(融政規201923以及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內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是指農村的動產、不動產及依附于不動產而產生可進行市場化流轉交易的農村財產權利。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在依照法律政策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后,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農村產權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指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市場。

第四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服務鄉村,公益為主。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公益性為主的服務機構,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不以盈利為目的

(二)堅持強化責任,政策支持。縣人民政府在政策、財政等方面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運營的支持力度,確保其規范運行并開展常態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業務

(三)堅持自愿平等,公開規范。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實行規范管理,加強運行監管做到流轉交易依法自愿、自主交易、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規范有序、操作簡便。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流轉交易必須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農戶擁有的產權由農戶自主決定是否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

第五條??流轉交易的雙方及所交易的農村產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權屬合法清晰。

(二)交易雙方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的真實意愿

(三)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四)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項目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金融、環保、規劃等方面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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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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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全縣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第七條??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依托現有自治區級產權交易機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參照執行制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實行“五統一分”運行機制(即統一監督職能、統一信息系統、統一流轉交易規則、統一流轉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和分級辦理業務)。采取“三級市場、縣級經辦、統一交易”的框架設計,實現農村資源、資產、資金的統一管理,建設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和農村集體“三資”系統管理平臺。縣級設立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設立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村級設立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形成縣、鄉鎮、村三級一體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建設,通過爭取項目、出臺政策等方式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運營和管理。

第九條??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收集發布、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開展產權查詢、組織流轉交易、交易(合同)鑒證、交易資金結算、交易業務培訓與指導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等工作負責本級流轉交易數據與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分析和監督預警等工作。經批準可在縣金融監管等部門指導下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及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組建鄉鎮和村級農村產權經紀人隊伍,加強業務培訓,建立收益分成激勵機制,推動經紀人隊伍發展。

第十條??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主要負責本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信息收集匯總,核實流轉交易信息,定期與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系統實行信息數據交流對接和匯報,提供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政策相關咨詢服務,做好宣傳和經營監督,對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業務工作進行指導,按照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安排,組織實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第十一條??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主要負責本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信息的收集、咨詢、委托、整理、上報等相關工作,按照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或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的安排完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相關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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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品種和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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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

(二)林權。包括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權。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坑塘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包括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交易必須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

(五)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六)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七)農業類知識產權。包括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農村集體福利采購、農村集體社會中介服務、農村小微工程等其他農村產權

)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和服務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

各交易品種交易方式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經營范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執行。未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經營范圍不能出現“金融”“融資”“信貸”“貸款”“擔保”“投資”“眾籌”等字樣,也不能直接開展上述業務或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第十四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采取拍賣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投標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序為:交易申請—材料審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簽約—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鑒證。

第十五條??流轉交易活動中的轉讓方或受讓方,可以直接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或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申請進行流轉交易。

轉讓方申請交易農村產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產權轉出申請書

(二)轉讓方的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產權權屬的有關證明

(四)準予產權交易的有關證明

(五)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材料

(六)交易標的底價及作價依據

(七)委托辦理交易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方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八)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轉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受讓方申請受讓農村產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產權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的聲明與保證

(三)受讓方資產規模、信用評價等資信證明材料

(四)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

(六)聯合受讓的,需提交聯合受讓協議書、代表推舉書

(七)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轉讓方/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合規性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轉讓方/受讓方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交易標的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

審核通過的,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流轉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核通過的,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流轉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對交易申請及相關材料依法進行審查、產權查詢和權屬確認的,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請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等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交易標的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反饋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經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對外發布。

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收集到的交易信息進行梳理、細化,擇優開展項目推介和供需對接。交易信息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意向交易產權要素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資產要素基礎信息、利用現狀、流轉交易方式和預期價格等內容)

(二)轉讓方/受讓方基本情況和相關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信息公告。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審核通過后交易信息在信息公告欄進行發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上進行公布,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對交易項目標的披露信息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公告應當披露流轉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證金設置、公告展示時間、其他重要相關信息等內容

(二)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原則上應不少于7天,以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三)轉讓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間擅自變更或取消所發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原批準機構出具同意文件,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四)信息公告期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在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前提下,轉讓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7天,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不再接收延期申請,應按程序重新提出交易申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由轉讓方確定。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按照公告要求可網上報名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受讓方申請受讓農村產權的電子資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完整性、合規性審核,對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的還應對意向受讓方經營能力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并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以書面、短信或電話等形式告知轉讓方。意向受讓方要在規定時限內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指定銀行賬戶繳納交易保證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確認保證金到賬后,意向受讓方即可獲得參與受讓資格。逾期未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公告期滿后,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按照公告中公布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

第二十條??交易成功后,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全縣統一規范格式的流轉交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

第二十一條??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應設一定額度的交易保證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受讓方須在報名之后、組織交易之前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上指定的銀行賬戶足額繳納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鑒證書(或交易終止)之后3個工作日內無息退回。

第二十二條??流轉交易合同經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后,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核并統一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涉及權屬變更的,流轉交易雙方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等申請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農村產權登記業務。

第二十四條??為體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益性市場化取向、扶持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對本區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和農戶免收交易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規定由運行方收取相關費用,收費標準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降低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桂價費函201692號)收費標準,經物價部門審批后進行收費。

交易成交金額(萬元)

收費標準(費率%

備注

100萬元及其以下

1.3

1.?產權交易費用由轉讓方、受讓方各承擔50%

2.?產權交易費總額按差額定率累加計算,即:產權交易服務費=[各檔次交易成交金額*收費費率]

3.?1千元按1千元計算。

100.1萬元500萬元

1.2

500.1萬元1000萬元

0.8

1000.1萬元2000萬元

0.5

2000.1萬元5000萬元

0.4

5000.1萬元10000萬元

0.25

10000.1萬元50000萬元

0.15

50000萬元以上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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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規定的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標準,交易中心與產權交易雙方可在最高限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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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行為與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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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受理委托的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確認后中止交易:

(一)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有爭議的

(二)轉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或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中止的

(三)司法機關已對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限制產權流轉的

(四)用益物權類農村產權未經原產權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轉交易的

(五)受理委托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認為需要經有關監管部門或相關機構同意的。

中止期限由受理委托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天。受理委托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應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交易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確認后終止交易:

(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

(二)轉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書面申請,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四)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認為有必要,并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五)轉讓方與受讓方雙方同意終止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產權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

(二)違背雙方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交易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村個人產權須是本人自愿流轉。

農村個人產權交易價格可以依據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值,也可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未進入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統一公開進行的,被認定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農村個人產權的流轉交易收益歸個人所有。

第三十一條??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制度。

第三十二條??在獲得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的前提下,將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確定為全縣統一的農村產權抵押登記服務平臺,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執行,建設農村產權抵押登記信息系統,鼓勵探索開展農村產權抵押登記金融服農村普惠金融服務。農村產權抵押登記服務,即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和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等涉農資產的抵押登記;農村普惠金融服務,即為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的信貸服務,鼓勵各類涉農金融機構合作開發形式多樣的涉農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擔保公司等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抵押擔保業務,拓寬農村產權融資渠道。通過建立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農村產權抵押質押融資風險緩釋機制,提高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投放的積極性。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涉農普惠金融服務,將農村土地確權成果和清產核資成果轉化應用,充分發揮交易產權的市場價值,切實提高金融機構融資能力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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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管和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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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成立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柳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實施意見和方案;統籌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從事政府明令禁止開展的業務,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開

(三)擁有組織交易活動的場所、設施、信息發布渠道、現場競價交易系統和專業的工作人員,具備實施網絡競價的條件

(四)具有較強的市場影響力、服務能力和水平,能夠滿足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水平滿足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對流轉交易業務動態監測的要求

(六)相關交易業務接受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進行指導和監管,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及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指導和監管工作。

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鄉村振興局、縣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金融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探索出臺扶持政策和拓展交易品種,引導農村產權在公開市場交易,培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協同推進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鄉鎮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監督農村集體資產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流轉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法對本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轉讓方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收集、整理、提交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產權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準許進行產權流轉交易的證明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對應進而未進縣或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私下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或將交易項目化整為零的,由政府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對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業務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出現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提醒、通報、暫停直至停止委托從事相關業務:

(一)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較差,市場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的

(二)在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評審中發現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

(三)因違規操作、重大過失等導致轉讓方、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損失的

(四)違反相關規定,被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而影響業務開展的

(五)拒絕接受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對其相關業務開展監督檢查的

(六)不能滿足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規操縱交易現場,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更改交易信息,進行虛假交易的

(三)違規泄露交易信息,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發現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擾亂正常交易秩序,不聽勸阻的

(二)對交易項目進行圍標串標,從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談判底價,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項目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交易價款的

(六)競價過程中連續亂出價等不正當行為的

(七)有其他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條??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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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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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行。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民武裝部,武警中隊,各人民團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縣人大,縣政協辦,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 ? ? ???? ??2024年5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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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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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規〔2024〕1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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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規〔20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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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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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規〔2024〕1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4-05-23 10:35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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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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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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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培育和發展全縣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業農村資源要素優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7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73號)、《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柳政辦〔2017232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通知》(融政規201923以及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內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是指農村的動產、不動產及依附于不動產而產生可進行市場化流轉交易的農村財產權利。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在依照法律政策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后,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農村產權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指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市場。

第四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服務鄉村,公益為主。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公益性為主的服務機構,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不以盈利為目的

(二)堅持強化責任,政策支持。縣人民政府在政策、財政等方面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運營的支持力度,確保其規范運行并開展常態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業務

(三)堅持自愿平等,公開規范。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實行規范管理,加強運行監管做到流轉交易依法自愿、自主交易、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規范有序、操作簡便。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流轉交易必須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農戶擁有的產權由農戶自主決定是否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

第五條??流轉交易的雙方及所交易的農村產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權屬合法清晰。

(二)交易雙方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的真實意愿

(三)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四)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項目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金融、環保、規劃等方面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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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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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全縣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第七條??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依托現有自治區級產權交易機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參照執行制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實行“五統一分”運行機制(即統一監督職能、統一信息系統、統一流轉交易規則、統一流轉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和分級辦理業務)。采取“三級市場、縣級經辦、統一交易”的框架設計,實現農村資源、資產、資金的統一管理,建設融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和農村集體“三資”系統管理平臺。縣級設立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設立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村級設立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形成縣、鄉鎮、村三級一體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建設,通過爭取項目、出臺政策等方式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運營和管理。

第九條??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收集發布、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開展產權查詢、組織流轉交易、交易(合同)鑒證、交易資金結算、交易業務培訓與指導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等工作負責本級流轉交易數據與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分析和監督預警等工作。經批準可在縣金融監管等部門指導下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及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組建鄉鎮和村級農村產權經紀人隊伍,加強業務培訓,建立收益分成激勵機制,推動經紀人隊伍發展。

第十條??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主要負責本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信息收集匯總,核實流轉交易信息,定期與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系統實行信息數據交流對接和匯報,提供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政策相關咨詢服務,做好宣傳和經營監督,對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業務工作進行指導,按照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安排,組織實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第十一條??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主要負責本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信息的收集、咨詢、委托、整理、上報等相關工作,按照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或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的安排完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相關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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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品種和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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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

(二)林權。包括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權。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坑塘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包括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交易必須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

(五)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六)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七)農業類知識產權。包括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農村集體福利采購、農村集體社會中介服務、農村小微工程等其他農村產權

)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和服務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

各交易品種交易方式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經營范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執行。未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經營范圍不能出現“金融”“融資”“信貸”“貸款”“擔保”“投資”“眾籌”等字樣,也不能直接開展上述業務或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第十四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采取拍賣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投標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序為:交易申請—材料審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簽約—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鑒證。

第十五條??流轉交易活動中的轉讓方或受讓方,可以直接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或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申請進行流轉交易。

轉讓方申請交易農村產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產權轉出申請書

(二)轉讓方的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產權權屬的有關證明

(四)準予產權交易的有關證明

(五)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材料

(六)交易標的底價及作價依據

(七)委托辦理交易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方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八)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轉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受讓方申請受讓農村產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產權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的聲明與保證

(三)受讓方資產規模、信用評價等資信證明材料

(四)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

(六)聯合受讓的,需提交聯合受讓協議書、代表推舉書

(七)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轉讓方/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合規性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轉讓方/受讓方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交易標的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

審核通過的,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流轉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核通過的,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流轉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對交易申請及相關材料依法進行審查、產權查詢和權屬確認的,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請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等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交易標的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反饋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經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對外發布。

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收集到的交易信息進行梳理、細化,擇優開展項目推介和供需對接。交易信息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意向交易產權要素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資產要素基礎信息、利用現狀、流轉交易方式和預期價格等內容)

(二)轉讓方/受讓方基本情況和相關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信息公告。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審核通過后交易信息在信息公告欄進行發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上進行公布,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對交易項目標的披露信息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公告應當披露流轉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證金設置、公告展示時間、其他重要相關信息等內容

(二)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原則上應不少于7天,以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三)轉讓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間擅自變更或取消所發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原批準機構出具同意文件,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四)信息公告期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在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前提下,轉讓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7天,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不再接收延期申請,應按程序重新提出交易申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由轉讓方確定。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按照公告要求可網上報名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受讓方申請受讓農村產權的電子資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完整性、合規性審核,對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的還應對意向受讓方經營能力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并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以書面、短信或電話等形式告知轉讓方。意向受讓方要在規定時限內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指定銀行賬戶繳納交易保證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確認保證金到賬后,意向受讓方即可獲得參與受讓資格。逾期未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公告期滿后,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按照公告中公布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

第二十條??交易成功后,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全縣統一規范格式的流轉交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

第二十一條??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應設一定額度的交易保證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受讓方須在報名之后、組織交易之前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上指定的銀行賬戶足額繳納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鑒證書(或交易終止)之后3個工作日內無息退回。

第二十二條??流轉交易合同經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后,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核并統一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涉及權屬變更的,流轉交易雙方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等申請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農村產權登記業務。

第二十四條??為體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益性市場化取向、扶持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對本區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和農戶免收交易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規定由運行方收取相關費用,收費標準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降低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桂價費函201692號)收費標準,經物價部門審批后進行收費。

交易成交金額(萬元)

收費標準(費率%

備注

100萬元及其以下

1.3

1.?產權交易費用由轉讓方、受讓方各承擔50%

2.?產權交易費總額按差額定率累加計算,即:產權交易服務費=[各檔次交易成交金額*收費費率]

3.?1千元按1千元計算。

100.1萬元500萬元

1.2

500.1萬元1000萬元

0.8

1000.1萬元2000萬元

0.5

2000.1萬元5000萬元

0.4

5000.1萬元10000萬元

0.25

10000.1萬元50000萬元

0.15

50000萬元以上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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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規定的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標準,交易中心與產權交易雙方可在最高限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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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行為與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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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受理委托的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確認后中止交易:

(一)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有爭議的

(二)轉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或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中止的

(三)司法機關已對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限制產權流轉的

(四)用益物權類農村產權未經原產權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轉交易的

(五)受理委托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認為需要經有關監管部門或相關機構同意的。

中止期限由受理委托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天。受理委托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應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交易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確認后終止交易:

(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

(二)轉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書面申請,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四)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認為有必要,并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五)轉讓方與受讓方雙方同意終止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產權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

(二)違背雙方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交易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村個人產權須是本人自愿流轉。

農村個人產權交易價格可以依據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值,也可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未進入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統一公開進行的,被認定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農村個人產權的流轉交易收益歸個人所有。

第三十一條??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制度。

第三十二條??在獲得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的前提下,將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確定為全縣統一的農村產權抵押登記服務平臺,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執行,建設農村產權抵押登記信息系統,鼓勵探索開展農村產權抵押登記金融服農村普惠金融服務。農村產權抵押登記服務,即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和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等涉農資產的抵押登記;農村普惠金融服務,即為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的信貸服務,鼓勵各類涉農金融機構合作開發形式多樣的涉農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擔保公司等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抵押擔保業務,拓寬農村產權融資渠道。通過建立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農村產權抵押質押融資風險緩釋機制,提高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投放的積極性。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涉農普惠金融服務,將農村土地確權成果和清產核資成果轉化應用,充分發揮交易產權的市場價值,切實提高金融機構融資能力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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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管和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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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成立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柳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實施意見和方案;統籌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從事政府明令禁止開展的業務,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開

(三)擁有組織交易活動的場所、設施、信息發布渠道、現場競價交易系統和專業的工作人員,具備實施網絡競價的條件

(四)具有較強的市場影響力、服務能力和水平,能夠滿足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水平滿足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對流轉交易業務動態監測的要求

(六)相關交易業務接受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進行指導和監管,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及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指導和監管工作。

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鄉村振興局、縣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金融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探索出臺扶持政策和拓展交易品種,引導農村產權在公開市場交易,培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協同推進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鄉鎮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監督農村集體資產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流轉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法對本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轉讓方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收集、整理、提交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產權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準許進行產權流轉交易的證明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對應進而未進縣或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私下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或將交易項目化整為零的,由政府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對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業務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出現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提醒、通報、暫停直至停止委托從事相關業務:

(一)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較差,市場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的

(二)在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評審中發現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

(三)因違規操作、重大過失等導致轉讓方、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損失的

(四)違反相關規定,被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而影響業務開展的

(五)拒絕接受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對其相關業務開展監督檢查的

(六)不能滿足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規操縱交易現場,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更改交易信息,進行虛假交易的

(三)違規泄露交易信息,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發現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擾亂正常交易秩序,不聽勸阻的

(二)對交易項目進行圍標串標,從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談判底價,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項目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交易價款的

(六)競價過程中連續亂出價等不正當行為的

(七)有其他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條??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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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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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行。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民武裝部,武警中隊,各人民團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縣人大,縣政協辦,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 ? ? ???? ??2024年5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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