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編制背景
2017年5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嚴禁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經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在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提出樹種更新改造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020年5月,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2019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提出審議意見:按照自治區立法條例要求,法規規定的配套辦法應當在法規實施一年內出臺,距今《條例》實施已3年了,配套辦法仍未出臺,要抓緊出臺飲用水水源保護補償辦法,加快飲用水水源地樹種更新改造整治工作。
為貫徹《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經營管理的通知》(桂林生發〔2021〕10號)和《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規〔2021〕7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維護飲水安全,切實改善和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由縣林業局編制《實施方案》。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經營管理的通知》(桂林生發〔2021〕10號)
(四)《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規〔2021〕7號)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級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辦法》
(六)《地質遺跡管理規定》
三、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包括基本情況、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目標任務、改造方式及方法、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七個部分。
(一)工作目標
根據我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種植桉樹情況,結合林業生產實際,計劃用3年時間(2022-2024年),力爭完成我市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及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已種植桉樹用材林的更新改造工作。全縣計劃更新改造面積合計5272畝,其中二級保護區5272畝。更新改造任務涉及我縣四個鄉鎮:長安鎮935.3畝,浮石鎮1074.2畝,東起鄉1288畝(其中公益林40畝),大良鎮1974.5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有調整的,改造目標任務以保護區范圍調整后的面積為準。
(二)改造方式及方法
1.根據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別采取相應的改造措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公益林改造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公益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商品林改造措施有三種方式:
(1)皆伐后重新造林。將納入更新改造范圍內的桉樹全部采伐,重新造林,提倡營造兩種樹種以上的混交林。
(2)改培混交林。通過擇伐、間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補植套種鄉土珍貴樹種,將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培育為異齡混交林。
(3)實行封育保護。對于已納入更新改造范圍暫未實施更新改造的現有桉樹種植地塊,按照《條例》規定限制采伐,實施封育保護,嚴禁開展對水源水體產生污染的經營活動。
2.??涉及在廣西石門自治區級地質公園規劃范圍內種植的用材林,按照保護自然保護地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執行。
(三)扶持政策
對于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實施樹種更新改造的個人和集體,且將原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改造成其他水源涵養能力更強的樹種或混交林,按照1000元/畝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市財政一次性補助500元/畝,縣級財政一次性補助500元/畝。按照先造后補的原則,經驗收合格后給予補助。不進行更新改造,實行封育保護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補助政策。
來源: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1-12-22 17:00
一、編制背景
2017年5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嚴禁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經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在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提出樹種更新改造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020年5月,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2019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提出審議意見:按照自治區立法條例要求,法規規定的配套辦法應當在法規實施一年內出臺,距今《條例》實施已3年了,配套辦法仍未出臺,要抓緊出臺飲用水水源保護補償辦法,加快飲用水水源地樹種更新改造整治工作。
為貫徹《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經營管理的通知》(桂林生發〔2021〕10號)和《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規〔2021〕7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維護飲水安全,切實改善和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由縣林業局編制《實施方案》。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經營管理的通知》(桂林生發〔2021〕10號)
(四)《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規〔2021〕7號)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級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辦法》
(六)《地質遺跡管理規定》
三、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包括基本情況、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目標任務、改造方式及方法、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七個部分。
(一)工作目標
根據我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種植桉樹情況,結合林業生產實際,計劃用3年時間(2022-2024年),力爭完成我市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及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已種植桉樹用材林的更新改造工作。全縣計劃更新改造面積合計5272畝,其中二級保護區5272畝。更新改造任務涉及我縣四個鄉鎮:長安鎮935.3畝,浮石鎮1074.2畝,東起鄉1288畝(其中公益林40畝),大良鎮1974.5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有調整的,改造目標任務以保護區范圍調整后的面積為準。
(二)改造方式及方法
1.根據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別采取相應的改造措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公益林改造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公益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商品林改造措施有三種方式:
(1)皆伐后重新造林。將納入更新改造范圍內的桉樹全部采伐,重新造林,提倡營造兩種樹種以上的混交林。
(2)改培混交林。通過擇伐、間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補植套種鄉土珍貴樹種,將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培育為異齡混交林。
(3)實行封育保護。對于已納入更新改造范圍暫未實施更新改造的現有桉樹種植地塊,按照《條例》規定限制采伐,實施封育保護,嚴禁開展對水源水體產生污染的經營活動。
2.??涉及在廣西石門自治區級地質公園規劃范圍內種植的用材林,按照保護自然保護地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執行。
(三)扶持政策
對于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實施樹種更新改造的個人和集體,且將原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改造成其他水源涵養能力更強的樹種或混交林,按照1000元/畝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市財政一次性補助500元/畝,縣級財政一次性補助500元/畝。按照先造后補的原則,經驗收合格后給予補助。不進行更新改造,實行封育保護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補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