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森林法》對關于林木采伐管理作了重大修改,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證制度。2019年11月11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深入推進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資規〔2019〕3號),進一步落實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要求,創新林木采伐管理機制,提高審批效率,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2020年自治區黨委編辦《<廣西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管理權限清單(第一批)>的通知》,將個人所有林木采伐審批權限下放鄉鎮人民政府。我縣2009年印發的《融安縣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很多條款與新《森林法》和林木采伐“放管服”要求不適應,為貫徹落實新《森林法》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導我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必須對《規定》進行修訂。
二、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森林法》的必要措施
森林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制度是現行森林法規定的伐育調節的主要制度,對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森林法》對林木采伐管理作了重大修改。一是下放采伐限額審批權;二是縮小采伐許可證核發范圍;三是強化森林經營方案的地位和作用;四是刪除了木材生產計劃和木材運輸證等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內容。為貫徹落實《森林法》,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二)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必要措施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和自治區編辦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相繼出臺了進一步深化采伐審批“放管服”改革措施,下放審批權限,強化便民措施,提高審批效率。為切實解決群眾“辦證難、辦證繁、辦證慢”的問題,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三、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采伐管理辦法》。
(三)《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深入推進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資規〔2019〕3號)
(四)自治區黨委編辦《<廣西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管理權限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四、主要內容
《融安縣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修訂)》(以下簡稱《規定(修訂)》)共十三條,比修訂前減少一條。
(一)關于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范圍。根據新《森林法》規定,采伐林地上林木必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非林地上林木無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由有關主管部門管理。
(二)關于采伐許可證審批主體。根據我縣機構改革職能劃轉和自治區編辦權力下放清單,明確單位和集體所有林木采伐由縣行政審批局審批;個人所有林木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三)關于審批依據和程序。規定審批需提交依據為:上級下達年度采伐限額、林木權屬證明、伐區調查作業設計文件、采伐申請書和申請表、上年度更新驗收合格證明材料等,簡化了小伐區應提交的材料。審批程序為:林木所有權人提交申請材料—鄉鎮林業站初審(公示7天)—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單位和集體報縣行政審批局審批),簡化了審批程序。
(四)關于審批期限。明確審批期限為不超過20個工作日,集中審批的不超過45個工作日。
(五)關于事后監管問題。明確取消伐前設計、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的現場監管方式,由申請者和采伐者自主管理。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由縣林業局和審批部門抽查審批總量的1%—2%進行事后監管。此外,還規定了采伐后出現糾紛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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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2-02-24 17:00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森林法》對關于林木采伐管理作了重大修改,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證制度。2019年11月11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深入推進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資規〔2019〕3號),進一步落實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要求,創新林木采伐管理機制,提高審批效率,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2020年自治區黨委編辦《<廣西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管理權限清單(第一批)>的通知》,將個人所有林木采伐審批權限下放鄉鎮人民政府。我縣2009年印發的《融安縣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很多條款與新《森林法》和林木采伐“放管服”要求不適應,為貫徹落實新《森林法》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導我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必須對《規定》進行修訂。
二、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森林法》的必要措施
森林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制度是現行森林法規定的伐育調節的主要制度,對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森林法》對林木采伐管理作了重大修改。一是下放采伐限額審批權;二是縮小采伐許可證核發范圍;三是強化森林經營方案的地位和作用;四是刪除了木材生產計劃和木材運輸證等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內容。為貫徹落實《森林法》,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二)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必要措施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和自治區編辦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相繼出臺了進一步深化采伐審批“放管服”改革措施,下放審批權限,強化便民措施,提高審批效率。為切實解決群眾“辦證難、辦證繁、辦證慢”的問題,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三、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采伐管理辦法》。
(三)《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深入推進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資規〔2019〕3號)
(四)自治區黨委編辦《<廣西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管理權限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四、主要內容
《融安縣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修訂)》(以下簡稱《規定(修訂)》)共十三條,比修訂前減少一條。
(一)關于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范圍。根據新《森林法》規定,采伐林地上林木必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非林地上林木無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由有關主管部門管理。
(二)關于采伐許可證審批主體。根據我縣機構改革職能劃轉和自治區編辦權力下放清單,明確單位和集體所有林木采伐由縣行政審批局審批;個人所有林木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三)關于審批依據和程序。規定審批需提交依據為:上級下達年度采伐限額、林木權屬證明、伐區調查作業設計文件、采伐申請書和申請表、上年度更新驗收合格證明材料等,簡化了小伐區應提交的材料。審批程序為:林木所有權人提交申請材料—鄉鎮林業站初審(公示7天)—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單位和集體報縣行政審批局審批),簡化了審批程序。
(四)關于審批期限。明確審批期限為不超過20個工作日,集中審批的不超過45個工作日。
(五)關于事后監管問題。明確取消伐前設計、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的現場監管方式,由申請者和采伐者自主管理。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由縣林業局和審批部門抽查審批總量的1%—2%進行事后監管。此外,還規定了采伐后出現糾紛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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